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的11项公示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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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6: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完成情况:目前,我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5家,均按照要求制作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努力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在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中,严把矿山设置准入关,严格执行新设采矿权的招拍挂出让及到期采矿权的有偿延续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减少对地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同时,我市对历史遗留矿山基本情况进行了摸查,目前正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环境恢复整治要求,以历史遗留矿山为重点,创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性工程,有效恢复和改善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确保2020年彻底根治矿产资源项目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119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0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84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6.1%以上的目标任务,并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 

  完成情况:为全面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成立了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统一领导,按照一年见成效、两年大改善、三年趋完善的目标,全面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了长效防控体系,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灰霾污染逐步减少,优良天数逐年增加。2017年以来,我市坚持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紧盯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数指标,以“控排放、控扬尘、控煤质、控车辆、严管理”五大行动为抓手,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截至10月底,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56天,优良率90.8%,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18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8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第95百分位数1.0毫克/立方米,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第90百分位数152微克/立方米,各项指标均达到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任务目标。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119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1: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对各部门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情况:针对问题,我市出台了《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全市各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年初制定并印发了《嘉峪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积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印发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督查工作计划》和《嘉峪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建立健全了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市大气办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20家重点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并对督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119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完成情况:为有效提升我市再生水利用率,2011年,共投资2460万元实施了嘉峪关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该项目处理后的中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的水质标准限值,主要用于机场路、兰新路、魏晋墓道路、大学城和新城镇红柳基地等绿地灌溉,服务人工林绿化面积6700亩,节约自来水和双泉绿化用水400万吨,年中水回用量为642万立方米,中水回用率达到67%。同时,我市计划于2020年前完成嘉峪关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改造后我市污水处理水质将由现行一级B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119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4: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增加市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编制,硬件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 

  完成情况:我市从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强化硬件设施和加大专业培训三方面入手,着力加强我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测和执法管理体制,从全市周转编制中调剂4名用于加强环保监测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了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专业技术评估、执法队伍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大资金和环保硬件设施投入,保障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用车经费。同时,持续加大环境监测和执法培训力度。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我市公务员培训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参加省公务员局开展的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进一步拓宽了干部的视野,提升了业务能力。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发聩。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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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8: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整改目标:完成全市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46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完成情况: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单,我市认真梳理排查,印发了《关于开展承压燃煤小锅炉“清零”行动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切实做好全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承压燃煤锅炉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截至目前,我市清单中涉及的46台燃煤锅炉已全部完成淘汰改造及使用登记证注销工作,同时,不接受新建燃煤锅炉安装告知,不实施燃煤锅炉安装监督检验,不办理燃煤锅炉使用登记。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119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24: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严重污染。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嘉峪关工业园区管委会 

  整改目标:积极配合全省工作开展,2017年底前,全省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000公里;到2020年,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4976公里。 

  完成情况:我市印发了《嘉峪关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突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污水收集处理目标,以及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目标。目前,我市已建成污水收集管网566公里,2017年新建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共计65公里,建成区内污水管网体系基本完善。大力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预计2020年前完成升级改造,改造后,我市污水处理标准将由现行一级B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目前,我市处理后的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平均达到72%,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3.6%。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力推动南市区污水提升泵站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并于1030日开工建设,预计1230前完成项目先期建设。同时,不断强化工业污水治理工作,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落户我市,督促现有园区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污水预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登记制度。积极开展工业园区分布式污水处理站及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该项目于8月开工,1020日完成主体设备的安装,预计1115日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并具备调试条件,年底前投入运行。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2017119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3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整改目标: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完成情况:按照《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我市全面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排查工作,经过排查,嘉峪关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无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北大河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无石油行业建设项目,但在北大河水源地讨赖河南岸发现存在一家未办理任何手续的砂场,市环境监察支队目前已进行立案查处。为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我市制定了《嘉峪关市采掘和石油行业排查取缔工作计划》,建立了采掘和石油行业排查取缔工作台账,建立了水环境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2020年全部取缔完成。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公室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环保综合办公楼612 

    

    

  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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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34: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目标:完成我市5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完成情况:针对该问题,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3次对我市每小时20蒸吨燃煤提标改造工作进行现场调研,实地督导项目建设,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快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进度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提标改造工作完成时限,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截至目前,我市6台需进行提标改造的燃煤锅炉中,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台每小时20蒸吨锅炉已注销不再使用。酒钢(集团)公司1台每小时220蒸吨燃煤锅炉已完成脱硫脱硝改造工作,剩余2台每小时220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计划于11月底前完成。嘉峪关市供热站两台每小时80蒸吨锅炉1台已完成提标改造,剩余1台计划于11月中旬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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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58:全省目前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7个市州未建成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整改目标: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现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目标,消除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环境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完成情况:我市现有饮用水源地4处,饮用水水源均为地下水源,周边无影响水源安全的因素。2011年以来,我市设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105个,道路穿越交通警示牌50个,宣传牌19个,共设置围网43公里。在水源地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视频摄像头、报警器等预警监控系统,并建设监控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了实时监控和数据共享。同时,针对穿越水源地的西沟矿公路和嘉峪关长城旅游公路,我市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设置了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保护措施,达到了水源保护的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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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937-622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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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61: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整改目标: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采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完成情况:近年来,我市加大对河道内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力度,市水务局严格按照《关于停止在讨赖河嘉峪关段设立采砂场建议书》的相关要求,自2013年起,全面停止讨赖河嘉峪关段等河道的采砂证核发工作,召开河道采砂专项政治工作会议,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编制了《嘉峪关市河道采砂规划》,已经市政府批转执行。同时,市国土局依据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全市采砂场的监管力度,全力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对违法采砂行为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联合市水务局在讨赖河流域嘉峪关段两个道路出口处设置路卡,加大对过往货车的巡查力度,严查非法盗采车辆。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嘉峪关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119日至20171113日,共5天。 

  受理部门:嘉峪关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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